碩士班甄試「鼓勵學士班成績優異學生就讀碩士班獎學金辦法」及申請表

輔仁大學鼓勵學士班成績優異學生就讀碩士班獎學金辦法
 
98年6月12日97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99年3月23日98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1年3月8日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14日103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6年2月14日105學年度第3次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9月12日106學年度第1次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成績優異之學士班(含進修部)學生就讀本校碩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含進修部)應屆畢業生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學士後法律學系第一學年至第二學年)學業成績為全班前20%,經甄試入學就讀本校碩士班者,頒發當學期應繳學雜費等額之獎學金,如第一學期表現優異且無懲處紀錄者,第二學期比照發給同額獎學金。若於獎勵期間休學者需退回原獎學金款項。延修生亦得比照應屆畢業生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以頒發50名為原則,各碩士班系所得先分配1名,依考生甄試成績高低核給,其後所餘名額依申請者學業平均成績排名百分比高低分配,每系所每輪分配1名,至名額用盡為止,如遇
第50名成績排名百分比相同時則增額核發。
 
第四條 考生於報名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時,得向各報考系所提出本獎學金之申請,並由各系所彙整申請者資料,經招生委員會形式審查後,於該學年碩士班甄試放榜時一併公告符合資格人員名單。
前項公告符合資格考生,應依碩士班甄試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入學程序,未依簡章規定按時完成登記、報到及註冊入學,或因重複報考各校一般招生考試經取消甄試錄取資格者,註銷其資格,所遺名額依前條之規定依序遞補。
前二項名單經提交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發給本獎學金。
 

第五條 本辦法經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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