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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鄭美里、柯以琳(- 相關資料
            

鄭美里

20084

 

自傳的真偽之辯:自傳與後現代理論

 

大綱

前言

自傳研究的歷史

自傳與後現代理論

結語

 前言

   「自傳」(autobiography)作為一個長久存在的文類,從定義到內容,一言以蔽之,是「自我(auto)生平的(bio)書寫(graphy)」,在二十世紀中葉因西方思想界「語言學轉向」(linguistic turn)帶來結構主義、後結構主義、解構主義…等對西方邏各斯中心主義天翻地覆的革命之時,自傳理論和自傳文學也發生了典範的轉移,由原本著重於「生平」(bio),將自傳歸於歷史範疇,以個人提供歷史經驗和見證為主,強調經驗的本真性(authenticity),轉移到關注在「自我」(auto)的探求,因為受到精神分析理論的衝擊,自傳裡的「自我」不再是啟蒙時代理性的、自足自主的(autonomous),而變得複雜、可疑,包括不為己知的潛意識自我、與男性有著差異的女性自我、被論述所建構被權力所穿透的自我、分裂繁殖的多元後現代自我……自我的變貌讓自傳裡的真實性變得層次繁複、難以捉摸;此外,索緒爾(Sausurre)的結構語言學以降,影響所及,語言不再被視為透明的中介,自傳的「書寫」(graphy)再也不是對一個封閉的生平的回顧和記錄,尤其在解構論者看來,主體成了文本的產物,只能透過書寫而存在,所謂自傳的真實性──訴諸作者親身經驗的真實──徹底遭到顛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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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傳研究的歷史

    在對自傳論述的思想轉折簡要概述後,讓我們回到自傳研究的歷史,就淵源已久、至今仍具高度理論意涵的「真偽之辯」,快速地爬梳一下它的脈絡。早期將自傳當成傳記的分支,重視的是它對見證歷史的貢獻,真實性是自傳的價值所繫,為人深信不疑,一部自傳作品如果內容造假不實,將遭到撻伐、令人不齒,這時期對自傳真偽的關注是考據學方面的;以西方脈絡來說,具有理論意涵的、關於自傳的真偽之辯,始終與自傳理論的發展長相左右[2],一九六O、七O年代時的論辯主要環繞在自傳的敘事手法、結構方式、人物表現,與虛構的小說有無不同,一方認為從寫作的動機、手法、主題、人物來看,兩者實難區分[3];另一方則認為就算自傳和小說互相使用彼此的技巧,但根本有別,這派學者強調自傳作者的寫作意圖,並訴諸讀者的經驗和對此一文類的閱讀期待,其中勒熱納( Lejeune, 1971) 提出「自傳契約」一說作為界定自傳的標的,作者須聲明、簽定契約,方能保證自傳的真實性,和讀者直接交流 (14-16),在勒熱納的定義下,假借「由本人所寫」實則不然的「偽自傳」,和胡編亂造或謊話連篇的「假自傳」,是魚目混珠的贗品(17-18);而孟德爾(Barrett J. Mandel1980) 也相信真實可以達到,但取徑與勒熱納不同,認為是人內在核心裡自明的「存在」(being)讓自傳通向真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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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傳與後現代理論

    但真正徹底打碎自傳這塊「真實」基石的,是後現代思潮的主體理論以及幾位解構大師的論著。且不論理論家指出後現代情境所具備的特質──主體碎裂、扁平、沒有核心和歷史深度(如詹明信),擬象充斥、真實與虛構界線模糊(布希亞)…等──對自傳主體論述的廣泛影響,直接對自傳理論造成巨大衝擊的是保羅•德•曼(Paul de Mann) )有關自傳的理論著述和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的文本實踐。德•曼(1979)在〈自傳作為一種毀容〉(Autobiography as Defacement)一文中顛覆自傳這一文類,認為自傳「不是一種體裁,不是一種樣式,而是閱讀或理解的比喻,它在某種程度上見諸於所有的文本。」他接著指出任何文本都具有自傳性,也就是「虛構性」,因為「虛構和自傳的區分…是無法判定的。」對於自傳主體的建構性,德•曼有一段精采的論述:

 

我們真的那麼確定自傳仰賴指涉,就像照片仰賴其主體或(寫實)

圖畫仰賴其模型嗎?我們假定生平產生自傳,就像行為產生結果一樣

,但同樣的道理,難道我們不能說,自傳計劃本身也可以產生並決定

生平,而且作者做些什麼,其實都受制於其自畫像的技巧要求,因此

各方面是被其媒介之策略所決定的?[5]   

 

換言之,不是主體決定內容和作品,而是自傳計劃、是文本建構了生平建構了主體。而羅蘭巴特在宣稱「作者之死」之後,持續身體力行其零度寫作、片斷式書寫的主張,並以《羅蘭巴特論羅蘭巴特》這本()自傳,實踐了解構理論,這個看似自傳的非自傳,幾乎顛覆了傳統自傳的所有成規,文本中主體分散、生平不完整、意義不足、記憶零碎片斷,巴特開宗明義在卷頭語宣稱「這一切必須被當作某位小說人物所說的話」。在解構主義者眼中,主體只是文本的產物,由語言所構成,是建構、乃至是虛構的,自傳主體亦復如此。至此,自傳的真偽問題已無關乎內容(願不願意真實)、無關乎技巧(能不能做到真實),而是到達本體論(根本沒有真實)的層面。

 

    無論是否完全同意解構理論家的顛覆策略,後現代論述的關注點,包括:建構論──質疑(歷史)寫實再現、主體自主,認為兩者都是社會和語言文字建構出來的;顛覆真理、反本質主義──反對絕對普遍的真理,支持小敘述和在地政治;去中心──打破中心權威,跨越既有的學科、國家、文類等的疆界[6],在在激活了自傳文學和自傳理論的思考,而後現代自傳文本也往往具有非線性敘事、文類混血/寫、後設書寫、多重主體、多聲混唱…等特色,其中對真偽的混雜、挪用、跨界更是其中很突出的寫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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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賴克福特(Charles Rycroft)指出,撰寫自傳不是現在的「我」(present I )記錄過去的「我」(past me)生命中諸多事件的過程,而是現在的我和過去的我之間辯證的過程[7],自傳作者必須以其現在對自己的觀感選擇他的記憶;而他的記憶也不僅是過去事件的錄影記錄而已,還包含作者與其主體仍可喚回的舊日情感,以及許多逼使他難以回憶(有時是拒絕或規避)的經驗。

 

後現代主義不宣稱唯一的真理,後現代自傳打破真偽界線,透過文本多重的跨越,在層層疊疊的書寫中,去除中心、為弱勢者增能,並且說出(書寫)不可能。後現代(假)自傳如《三生三世》、《何日君再來》讓自傳遠遠超越了為歷史背書的功能,而變成眾聲喧嘩的後現代計劃,即使解構,卻依舊不失感人,更重要的是,它一點也不虛無,在喚起記憶的同時,更是具有使命的政治實踐。

 

參考書目

 

Ashley, Kathleen, et al., eds. Autobiography and Postmodernism. Amherst(1994)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de Man, Paul. "Autobiography as De-Facement." MLN 94 (1979): 919:30.

Lejeune, Philippe.On Autobiography. Foreword by Paul John Eakin. Minneapolis: U of Minnesota Press, 1989. 中譯本,菲力浦•勒熱納,《自傳契約》,楊國政譯。北京:三聯,2001

Mandel, Barrett J.Full of Life Nowin Olney ed. (1980)pp.49-72.

Olney, James, ed. Autobiography: Essays Theoretical and Critical. Princeton: Princeton UP, 1980.

李有成。《在理論的年代》。台北(2006):允晨出版。

羅蘭•巴特著(劉森堯譯)。《羅蘭巴特論羅蘭巴特──鏡相自述》。台北:桂冠出版,1995
 


[1] 關於自傳理論的典範轉移,可參見Ashley et al (1994) 一書的導論。

[2] 此處採用Olney對自傳理論史的界定,從1956Gusdorf “The Conditions and Limits of Autobiography”為自傳理論的開始,參見Olney(1980),p.7

[3] Northrop Frye(1957) Anatomy of Autobiography.Kazin (1964)Autobiography as Narrative”、Stephen Shapiro(1968) “Dark Continent of LiteratureAutobiography” Francis R. Hart (1970)“Notes for an Anatomy of Modern Autobiography” Patricia M. Spacks (1976) Imagining a Self.

[4]孟德爾認為,人內在的「being」明瞭一切,不為意識、記憶或自我(ego)所蒙騙的核心、本質,在自傳書寫與閱讀時扮演的關鍵地位,好的自傳發自作者的「存在」,超越他的記憶和意識,因此是真實不欺的;其次,對語言的看法也讓孟德爾相信真實是有可能的的,因為對他來說,所有語言都源自人類的存在和文化,語言的過程不斷地讓真相的探尋成為可能。即使偶有扭曲、掩蓋,但絕大多數的自傳作者是誠實的,大多抱著「善意的信仰」(good faith)將過去的幻象呈現於眼前(66)。而最終使自傳免於虛構的則是來自讀者的參與,因為讀者在閱讀時與作者交感共融,在「歸屬」(belonging)的體驗中,認知到、也分享著大過自身的真理,在閱讀交融中,讀者和作者創造了一個超越的片刻(69)。孟德爾的 “Full of Life Now”一文,參見Olney(1980)pp.49-72.

[5] 參見李有成(2006), p.38

[6]參見劉紀雯〈喧譁繁衍大哉問:後現代主義簡介〉。

[7] 引自李有成,pp.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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