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扣考名單

※學則第27條:學生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該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該科應予扣考,不得參加該科目之學期考試(或畢業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扣考標準,授課教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達該科該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ㄧ以上者,或達授課教師其他規定者,經授課教師之同意,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申請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扣考學生名單由授課教師於學期考試前十天送交教務處彙整公告或由任課教師自行公告。

※請假經核准而缺席者為缺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三小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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